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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1-17 19:20       大    中    小      来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建设,建立集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治疗、康复、随访为一体的全链条、全流程、全方位的防聋治聋诊疗体系,提升我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水平和筛查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基本条件
  (一)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基本要求: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专业学科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三级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2名听力检测人员,能够开展常规听力重建手术,具有听障患儿干预、康复服务能力或与相关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原则上每个地级市设置一家市级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各地级市相关医疗机构若达到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基本要求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二)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主要任务:
  1.接受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机构转诊,对新生儿疑似听力障碍患儿确诊、出具《听力诊断报告单》,并对有听力障碍的患儿进行干预治疗;
  2.与当地残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为需要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的患儿提供转介服务;
  3.定期向所在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听力障碍诊断、治疗工作相关个案信息,按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做好接受诊治患儿的随访工作。
  (三)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由省、市、县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和各听力筛查机构组成。
  市、县级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原则上设在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辖区内新生儿听力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省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设在省妇幼保健院)上报有关信息。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2-3所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作为省级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省级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负责全省危重及疑难听力障碍儿童的诊断和治疗,接受省内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的转诊,能够开展中耳听力重建手术、先天性耳畸形听力重建手术和人工耳蜗植入等手术,配合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儿童听力检查等服务的技术培训、质量评估等工作。
  市级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从市属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中指定(除达到《山西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现场评价标准》(见附件1)要求外,还需达到《山西省市级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质量评价标准》(见附件3)相关要求);市级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除履行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主要任务外,还负责所辖区域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的组织管理、质量控制、考核评估等工作,掌握所辖区域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治疗情况。
  省级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市级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要认真记录,并统计听力障碍儿童的相关基本信息、治疗和干预方式、康复结果及转诊信息(见附件5),每季度反馈至相应的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汇总、分析和评估儿童听力诊治信息,定期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二、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市级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行政确认工作流程
  (一)机构申报。根据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基本要求,各地组织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对照《山西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现场评价标准》(见附件1)进行自评(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自评合格的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山西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申报书》(见附件2),可同时申报市级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也可先申报成为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后,达到条件后再申报市级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市卫生健康委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推荐。省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医疗机构直接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申报书。
  (二)省级指定。对于申报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市级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的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对照《山西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现场评价标准》(《山西省市级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质量评价标准》)进行现场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文确认。
  (三)定期质控。对于取得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资质的,每年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新生儿听力筛查及诊治工作开展质控管理,不断提升筛查质量。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山西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现场评价标准》总评分为100分,适用于新申请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的初评和已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的抽查评估,评估结果判断:初评≥80分为合格,抽查评估≥90分为合格。
  (二)初次申请市级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需按照《山西省市级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质量评价标准》现场评价达到85分以上;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按照《山西省市级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质量评价标准》(见附件3)定期对市级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进行质量评价,得分≥90分为合格,未合格者,责成其立即整改,连续两年质控未合格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可撤销其相应资格。
  (三)设有产科、儿科的各级医疗机构原则上为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须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每个县(市、区)至少应设置1个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照《山西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现场评价标准》(见附件4)进行现场考核认定,得分≥80分为合格。
  (四)各市卫生健康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新生儿听力筛查后续的转诊程序,组织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提供听力筛查、诊断、治疗和康复等连续的全周期服务,全面掌握新生儿听力筛查及诊治等开展情况。
  本通知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