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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队开展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宣传活动

 时间:2020-08-20 09:29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队

  为了落实好《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和《忻州市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的实施细则》宣贯实施,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陋习,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提高公民公共卫生意识和文明素养,营造健康卫生的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819日上午,我队派出7名宣传员组成宣传小分队,在市医院门诊大楼前开展了宣传活动。活动中,宣传员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单、中国公民健康素养知识手册等宣传资料1000余份。同时,我队在办公楼进行24小时不间断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告诫单位职工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养成良好习惯。接下来,我队将把此项工作贯串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做好法律的讲解员和宣传员,保障法律法规的落地生根。 

  活动现场,宣传员向过往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背景、实施日期以及重要性和必要性;现场解答了禁止随地吐痰的公共场所(即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等文体活动场所;各类医疗卫生、教育教学工作场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场所;书店、超市、商场、商店、农贸市场、酒店、饭馆、宾馆等经营场所;歌舞厅、咖啡厅、酒吧、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广场、公园和居民小区、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现场讲解了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是每一位公民的应尽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活动中告诫公民:应当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抵制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陋习,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公民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吐痰时应当用纸巾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内。禁止直接将痰液吐于公共场所的地面、墙壁、绿化带等。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防止传播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