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时间:2021-03-01 09:48 大 中 小 来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
4.《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组织与职责、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五章二十四条。具体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应用原则等。将开展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遗传性耳聋基因筛查、串联质谱纳入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
(二)组织与职责:完善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机构网络、筛查程序;明确了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诊治机构的指定程序;明确了省新筛中心、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新生儿听力诊治机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采血机构和听力筛查机构的工作任务;明确了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的职责。
(三)质量控制:明确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控制的具体要求。
(四)监督管理:明确了撤销新筛中心资格等处罚事项和有关监管事项。
(六)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