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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上信息不准作废吗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19-09-29
信件内容 尊敬的主任,您好,上份信,您已回复,非常感谢。2013年原平市计生局给我送达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上,写的我的信息不完善,就写的非户,没有写单位,而且征收金额是五千元,现在原平市计生局说这个信息不对,可以申请从新给我送达,是吗?原来的旧的送达书可以作废,是吗?我是想知道,按旧的决定书缴费可以吗?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19-09-29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的提问,我委已经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以及《山西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16号和《山西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细则》(晋卫发〔20165号)第四、政策衔接规定执行。如对以上解释有疑议,请就近咨询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希望以上答复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