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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规定

 时间:2019-06-03 10:14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家庭科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基本确认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指:山西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且同时符合以上条件: 

   119331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根据《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晋卫家庭发〔20182号)精神,从20181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50元。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 

  (一)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伤残的,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县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